各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南昌市建委质安处、省冶金、农垦站,省直各施工企业:
今年我局下达了《关于加强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建安监字[2013]4号)文件,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考虑到绝大多数施工企业的实际困难,为了使政策执行更加稳妥、明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文件精神,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及与其配套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其他从事公路、港口与航道、铁路、水利、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通信、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及其配套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仍持相关专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二、持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主营)及与其配套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首次申请安全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以作为审查的一项重要条件。
住房建设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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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要求五年实现全员培训持证上 岗,将持证上岗与企业资质管理、招标投 标、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现场检查、企 业信誉等级、工程评优等相结合,推动建 筑人员培训和取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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